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彩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话销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短信、语音、客户端等方式销售彩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组织销售工作。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彩票发行机构对彩票销售机构的申请建议研究同意后,应当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销售机构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电话代销者”)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九条 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电话代销者、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管理方案、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限额限时管理方案等;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电话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与电话代销者的合同(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电话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方案等;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电话销售彩票监控预警系统和彩票游戏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电话代销者、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管理方案、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和限额限时管理方案等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与调整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电话代销者、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限额限时管理方案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和电话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游戏不得利用电话销售。
第十六条 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包括奖池由彩票销售机构管理的彩票游戏和手机即开型彩票游戏等。
第十七条 电话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代销合同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八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电话购买彩票,应当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借记卡账号、注册电话号码、归属行政区域等。
彩票购买者提供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注册电话号码应当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一致。
每个有效身份证件仅限注册一个电话销售彩票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彩票购买者应当保管好投注账户、密码等信息。
第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统一管理投注账户,负责彩票购买者身份信息验证、注册电话号码绑定、银行借记卡绑定等,并依据绑定的注册电话号码、绑定的银行借记卡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划分投注账户归属行政区域。
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具体管理本行政区域投注账户。
禁止利用电话跨省销售彩票。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电话销售彩票投注账户管理系统。彩票销售机构或电话代销者接受彩票购买者开设、变更或者注销投注账户等请求,经彩票销售机构初审后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申请,彩票发行机构通过电话销售彩票投注账户管理系统审核有关信息并最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电话购买彩票,电话代销者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参照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范本,与彩票购买者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利用电话销售彩票,应当实行投注限额限时管理,对彩票购买者利用电话购买彩票的当天投注额度、单一彩票游戏投注额度、持续投注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电话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经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受理、彩票销售系统确认后,由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向彩票购买者发送购买成功或者未成功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和电话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六条 电话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电话销售彩票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归集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一条 彩票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第三十二条 彩票发行费按照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按照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电话销售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定期组织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电话销售彩票有关管理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彩票资金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管理规范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加强电话销售彩票客户端管理。
彩票销售机构对电话销售彩票客户端软件进行初审后,报经彩票发行机构组织检测合格,在彩票发行机构官方网站或者指定的电话销售彩票客户端软件发布平台发布,只供电话销售彩票投注使用。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电话销售彩票客户端进行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监控预警系统。电话销售彩票监控预警系统应当具有实时监控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数据和资金、跨行政区域销售彩票游戏行为识别、限额限时管理等功能。
第三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具有投注账户管理、投注受理和确认、资金划转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投注服务指南、销售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三十八条 电话销售彩票监控预警系统和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九条 电话销售彩票监控预警系统和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实时连接,实现彩票销售数据实时交换,保证彩票销售数据的安全性、时效性和一致性。
第四十条 电话销售彩票的数据应当与彩票销售系统实现实时交换,并以彩票销售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信息查询平台,用于电话销售彩票注册用户查验所购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信息真伪。
第四十二条 电话销售彩票监控预警系统和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电话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投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标准及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加强电话代销者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电话销售彩票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