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彩票销售活动,加强全省福利彩票销售场所(以下简称“销售场所”)的管理,确保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和《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8〕67号)及《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中彩发字〔2014〕1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福彩中心”)负责制定全省销售场所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形象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对全省销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各地级以上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市福彩中心”)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销售场所实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市福彩中心负责制定本地区销售场所发展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销售场所的设立、变更的审批,并负责对销售场所的暂停销售、撤销做出决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销售场所的形象建设、日常管理、营销宣传、销售队伍建设、业务培训等工作。
各市福彩中心设立销售场所的计划须经省福彩中心批准。
第四条 销售场所是指按本办法批准设立的销售福利彩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 按照宜专营则专营、宜兼营则兼营,专营为主、兼营为辅的原则,根据销售场所销售方式的不同,全省销售场所分为专营销售场所和兼营销售场所,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专营销售场所:
(一)有独立的福利彩票门店招牌;
(二)有专职福利彩票销售人员;
(三)以福彩销售为主要业务和收入来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兼营销售场所:
(一)没有独立的福利彩票门店招牌;
(二)没有专职福利彩票销售人员;
(三)不以福利彩票销售为主要业务和收入来源。
第六条 广东省各级福利彩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彩票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销售场所的布局应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状况、人口数量、市场发展程度、场所间距、购彩便利等因素。
第八条 省、市福彩中心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透明、从优选择、兼顾公益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征召、定向邀约符合条件的法人或个人的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立销售场所。
第九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内地居民,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满足福利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三)有从事代销福利彩票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个人申请者应为非国家公职人员;
(六)近五年内无因违法违规代销福利彩票被取消代销资格或纳入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者违规信息名单的情形;
(七)相同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具备完全彩票销售能力的残障人士;
(八)销售场所所在市福彩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办销售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临时建筑或政府拆迁范围的建筑;
(二)申请者对场所拥有所有权或1年以上的使用权,对仅代销“刮刮乐”即开型福利彩票临时的销售场所,销售场所所在市福彩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销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三)经营面积:专营销售场所不小于10平方米;兼营销售场所具有销售福利彩票的独立区域,可布设中国福利彩票销售专柜或具有设置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终端设备、销售展示即开型福利彩票的空间;
(四)实施最小距离限制,对不同类别的销售场所采取不同的距离保护:
专营销售场所与现有专营销售场所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城市(含县城)原则上不小于300米;发达地区的乡镇,依照城市标准设立销售场所,欠发达地区的乡镇、村,可依据人口的密度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立销售场所;
兼营销售场所与专营销售场所之间距离,市福彩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00-300米范围之间设定最小距离;在大型商贸综合体、商场、酒店、电影院等场所内设置的福彩兼营销售场所与现有福彩专营销售场所之间不设距离限制;
兼营销售场所与兼营销售场所之间不设距离限制;
仅代销“刮刮乐”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场所与专营销售场所、兼营销售场所之间均不设距离限制;
(五)申请者应明确销售场所(包括仅代销“刮刮乐”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经营方式,即专营或兼营福利彩票;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福彩销售场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销售场所申办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填写《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以书面形式向场所所在地的市福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申请者,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状况材料,准备开设销售场所的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
法人申请者,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状况材料,准备开设销售场所的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
(二)受理及审核。销售场所所在市福彩中心应对所受理的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开设的销售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设立条件的市福彩中心可以批准开设。
(三)开业准备。申请者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完成销售场所的形象建设,销售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销售福利彩票上岗资格证,足额缴纳销售保证金等开业准备工作,接受销售场所所在市福彩中心验收。
(四)签订代销合同。验收合格后,销售场所所在市福彩中心与申请者签订《广东省福利彩票代销合同》(以下简称“代销合同”)。经批准设立销售场所并签订代销合同的单位或个人称为代销者。代销福利彩票的单位称为法人代销者,代销福利彩票的个人称为自然人代销者。
(五)开通销售。开业准备工作完成并签订代销合同后,市福彩中心为代销者配发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统一监制的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发放福利彩票专用销售设备(以下简称“销售设备”),在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系统注册后,准予其销售福利彩票。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业准备的,市福彩中心有权撤销之前做出的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销售场所应当根据自身场所面积,严格按照省福彩中心印发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规范化建设手册》、《中国福利彩票兼营场所形象建设手册》及市福彩中心规定的销售场所形象建设标准进行场所内部环境、外部形象建设,规范配置维护及使用销售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销售场所的内部环境、外部形象、服务设施应与不断发展的彩票市场相适应,应保持销售场所内外有关福利彩票标识、标语的清晰、完整及相关设施的整洁齐备。
第十四条 销售场所编号由8位数字组成,后4位数字由市福彩中心按相应规则编制。新设销售场所编号与其使用的销售设备编号原则上应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编制。销售场所编号应在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上明确标出。
第十五条 销售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
第十六条 销售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张贴中国福利彩票标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理性购彩 量力而行”等提示语,以及“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等警示语,公布营业时间。
第十七条 销售场所应配备安防设备,加强防火、防盗管理,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销售场所申请者与市福彩中心签订代销合同,并领取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后,才具备销售福利彩票资格。
第十九条 代销者要严格按照代销合同中指定代销的福利彩票品种销售福利彩票。
第二十条 代销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是代销者代理销售福利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二条 代销者为自然人的,代销者本人为其销售场所负责人;代销者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为其销售场所负责人,销售场所负责人应直接参与销售场所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销者应当根据福利彩票销售需要为销售场所配备适当数量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销售场所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省、市福彩中心统一组织的与福利彩票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五条 销售场所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市福彩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销售福利彩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销售福利彩票。
第二十六条 市福彩中心对销售人员实行登记管理,代销者变更销售人员时,必须提前报市福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代销者应当对其聘用的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并对销售人员在销售福利彩票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负责;代销者要加强销售人员的安全管理,提升销售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执业素质。
第二十八条 代销者应认真履行代销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代销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与省、市福彩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利益交换及利益输送行为。
第三十条 市福彩中心应对销售场所实行档案管理,为每一个销售场所建立档案,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代销合同、销售人员变更、撤销资料,负责人、销售人员基本资料、业务培训考核情况、年度奖罚情况。
第三十一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省福彩中心建立代销者违规信息名单管理制度,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代销者,将其列入违规信息名单:
(一)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利用互联网或变相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的;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组织参与销售非法彩票的;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政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市福彩中心可以建立销售场所淘汰机制。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兼营销售场所,省、市福彩中心只对其福利彩票业务和福利彩票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干涉场所原有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不承担福利彩票业务之外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销售福利彩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循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各级福利彩票主管、监管部门、福利彩票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 销售福利彩票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彩票购买者意愿,严禁以误导、欺骗、强迫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第三十六条 销售场所在福利彩票销售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五)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
(六)销售市福彩中心委托之外的其他彩票、非法彩票、本行政区域外的福利彩票,或未经许可把本销售场所福利彩票拿到其他销售场所销售;
(七)转让、转借、出租代销证或销售场所,或私自设立分销销售场所;
(八)利用或变相利用电话、互联网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九)出售打印不完整或打印内容不能识别以及注销作废的彩票,出售玩法区裸露、出现刮开痕迹或兑奖区(保安区)刮开的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出售未经扫描激活销售的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
(十)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销售面额;
(十一)伪造、变造福利彩票;
(十二)侵犯福利彩票或福利彩票机构的名誉权、知识产权,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
(十三)未经市福彩中心批准,擅自停止销售福利彩票;
(十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聚众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帮助;
(十五)将专用彩票打印纸挪作他用或造成严重浪费。
第三十七条 销售场所须遵守广东省福利彩票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销售设备。
第三十八条 销售场所打印不完整、不清晰的彩票视为无效票,不得出售给购彩者,应在当期销售截止前的工作时间持无效票(密码行不完整除外)到市福彩中心注销。
第三十九条 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应先收款后出票,收款时应唱收唱付;销售人员销售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须先将彩票进行扫描激活销售操作后再出售给彩票购买者。
第四十条 销售场所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销售福利彩票的,需经市福彩中心批准,并在销售场所公告。
第四十一条 省、市福彩中心可对销售场所提出规范化标准化的福利彩票销售服务要求。
第四十二条 省、市福彩中心应加强对销售场所的日常销售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销售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彩票摆放整齐有序,准确、及时地公告省、市福彩中心面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及时张贴、派发有关宣传资料或宣传品。
第四十四条 销售场所有义务对购买者进行福利彩票各种玩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讲解,并提醒彩票购买者阅读购票须知,引导彩票购买者理性购买彩票。
第四十五条 销售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省福彩中心制定的兑奖操作规程,根据兑奖规定额度,承担福利彩票中奖票的兑奖工作。
超出销售场所兑奖额度的,销售人员应当告知中奖者具体兑奖方法和兑奖地址。
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十六条 中奖彩票是唯一兑奖凭证,当期兑奖有效,兑奖期为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兑奖期截止日期为该批次彩票停止销售之日起的第60个自然日),兑奖期限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逾期未兑奖的视为弃奖;中奖彩票因受损、玷污、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销售场所不予兑奖,但无权对其进行收缴,且有义务向兑奖者说明不能兑付的原因。
第四十七条 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销售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奖或拖延兑奖。
第四十八条 中奖彩票的中奖金额,以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系统确认为准。销售场所不得有冒领奖金或少付奖金等欺骗中奖者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销售人员发现兑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市福彩中心报告。
第五十条 省、市福彩中心、福利彩票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第五十一条 因职务或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省、市福彩中心工作人员、福利彩票代销者及销售人员等应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销售场所在办理兑奖时,必须通过销售设备对彩票原件进行验奖和兑奖;未按规范验奖和兑奖的,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代销者承担。
第五十三条 销售场所应缴纳销售福利彩票保证金,具体金额以代销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销售场所造成的销售设备损坏或者丢失造成损失的赔偿保证,以及给省、市福彩中心造成的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保证。保证金金额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足。
第五十五条 销售场所应准备一定现金用于兑奖,已兑奖金额自动增加销售额度。
第五十六条 自销售场所终止销售福利彩票并结清有关款项,将销售设备和未扫描销售的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库存彩票、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彩票打印纸及投注单退还市福彩中心,由市福彩中心对退回的销售设备进行检查,查验设备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及零配件是否齐全,并拆除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福利彩票相关标识物,且经确认后,市福彩中心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销售场所销售额度有余额的,自行通过销售设备提现功能提取,提现功能不能实现的可由销售场所所在市福彩中心通过广东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系统申报(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应书面申请),由省福彩中心将余额退至市福彩中心,再由市福彩中心退回代销者。
第五十七条 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当合同终止90天后,因代销者原因导致市福彩中心不能收回销售设备的,视为代销者自动放弃保证金,市福彩中心予以扣收,弥补销售设备灭失的损失,该销售设备市福彩中心不再回收;对于保证金金额低于销售设备成本的,保留追讨保证金与销售设备成本差额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彩票销售实行预缴款实时结算,销售场所应向省福彩中心指定预缴款账户预存资金用于彩票销售。
第五十九条 销售场所福利彩票代销费按代销合同约定比例及方式支付。
第六十条 销售场所应采取措施规范资金管理,发现可疑资金应及时报告市福彩中心。
第六十一条 省福彩中心应向代销者提供销售设备,销售设备属于省福彩中心所有,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六十二条 代销者应规范使用、维护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销售设备用途,不得拆卸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
第六十三条 销售场所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或丢失应及时上报市福彩中心,出现故障的销售设备由市福彩中心或供应商负责维修,代销者不得擅自处理销售设备故障。当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时不得继续使用,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销者承担。因代销者或销售人员原因造成销售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其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费用。
第六十四条 市福彩中心在接到销售设备报修通知后应积极响应,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六十五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必须爱护设备,切实做到防盗、防火、防雷、防晒、防潮、防尘、防震、防磁等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当造成的盗票、盗机、损机、毁机等不良后果,均由代销者承担。
第六十六条 代销合同终止后,代销者应当及时将所有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完整退还。
第六十七条 销售场所必须按代销合同中约定的地址销售福利彩票,未经市福彩中心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销售地址。
第六十八条 销售场所因故需要变更销售地址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福彩中心申请,经市福彩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销售地址。变更销售地址后须重新签订代销合同,换领代销证,合同和代销证有效截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变更后的销售场所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销售场所迁移后,代销者应当及时在原址张贴公告。
第六十九条 代销者为自然人的,市福彩中心可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是否允许变更销售场所负责人。
允许变更的,应制定销售场所负责人变更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省福彩中心备案。变更流程应按照先撤销后设立的原则,在与原销售场所负责人解除代销合同办理完毕销售终止手续后,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逐项审核办理受让人代销申请,受让人签订的代销合同委托期限截止时间与原代销者代销合同一致。应坚持自愿公正原则,受让双方不得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代销者为法人的,法人名称不得更换,其销售场所负责人可以更换,但需以法人名义向市福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福彩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十条 代销者须按代销合同约定的经营方式销售福利彩票,如需变更经营方式,应向市福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先撤销后设立原则办理。
第七十一条 销售场所违反本办法或有关规定且不足以解除代销合同的,市福彩中心有权暂时停止销售场所的福利彩票销售。
第七十二条 因国家政策或技术原因须暂停福利彩票销售的,暂停指令应由省福彩中心发出并及时通知销售场所。
第七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福彩中心可以撤销销售场所:
(一)代销合同期满的;
(二)市福彩中心与代销者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代销合同的;
(三)代销者出现了代销合同中取消其福利彩票销售资格有关约定情形或本办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
(四)因代销者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继承人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的;或者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销售场所无法正常经营,且没有其他符合条件代替场所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销售场所无法经营或不能经营的;
(七)代销者已不再具有直接参与销售场所经营管理能力的;
(八)销售场所位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销售场所终止销售福利彩票时,应到市福彩中心办理终止销售手续。在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7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设备、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库存彩票、福利彩票代销证、彩票打印纸及投注单退还市福彩中心,拆除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福利彩票相关标识物,并保证退还的销售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七十五条 市福彩中心在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事项办结后,通过销售系统注销该销售场所。
第七十六条 销售场所应配合各级福彩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及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十七条 销售场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省或市福彩中心提出后3日内进行改正,同时,省或市福彩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暂停销售福利彩票:
(一)对彩票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或者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三)正常销售期内擅自停止销售福利彩票连续或一年累计达到5天的;
(四)未按规定放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五)对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未实行先扫描激活再销售的;
(六)未按规定张贴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或者未按省、市福彩中心要求及时张贴、派发有关宣传资料或宣传品的;
(七)销售人员未报市福彩中心备案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彩票的;
(八)拒不参加省、市福彩中心组织的与销售福利彩票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九)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十)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一)将专用彩票打印纸挪作他用或者造成严重浪费的;
(十二)擅自改变规范化销售设施,或者对褪色、残旧、损坏的销售设施未及时维修或更换或申报的;
(十三)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影响轻微的;
(十四)不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十五)销售场所违反消防安全及疫情防控规定的;
(十六)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的。
第七十八条 市福彩中心对须整改的销售场所应提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办理好送达手续。
第七十九条 被暂停销售的销售场所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向市福彩中心申请检查,市福彩中心检查通过后可恢复其福利彩票销售。
第八十条 代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省、市福彩中心可以解除代销合同后撤销其销售场所: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的;
(二)冒领奖金或少付奖金等欺骗中奖者的;
(三)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四)设立分销场所,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场所的;
(五)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六)恶意拖欠福利彩票销售款的;
(七)销售非法彩票或销售代销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省、市福彩中心另行委托销售的福利彩票其他品种除外);对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未实行先扫描激活再销售且拒不整改的;
(八)超出福利彩票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九)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已停止销售的福利彩票,或者销售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或者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外福利彩票的,或者销售兑奖区(保安区)刮开的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等情形之一的;
(十)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场所,或擅自迁移销售场所、擅自缩减销售场所营业面积的;
(十一)转借、出租、出售销售设备,或者擅自改变销售设备用途,或者拆卸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十二)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十四)在福利彩票销售场所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聚众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帮助的;
(十五)正常销售期内擅自停止销售福利彩票连续或一年累计超过10天的;
(十六)在履行代销合同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代销者失去联系超过3个月的;
(十八)严重违背责任彩票工作要求,对福利彩票品牌公信力或品牌美誉度造成损害的;
(十九)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一条 全年无违规记录的销售场所,有资格参与国家、省、市级优秀场所、星级销售场所的评选,省、市福彩中心对优秀销售场所、星级销售场所可以表彰、奖励。
第八十二条 对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销售场所或为福利彩票事业发展创造经验做出特别贡献的,省、市福彩中心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十三条 市福彩中心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办理销售场所业务的,省福彩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对违规办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八十四条 市福彩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省福彩中心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